(2017年7月25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依法执行生效的裁判,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为维护法律权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升司法公信力,推进法治东海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相关法律,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结合我县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得到及时有效地执行。
二、人民法院要强化执行工作责任,严明执行纪律,遵循依法、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在执行工作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强化执行措施,规范执行行为。树立公正司法形象,赢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信任。
三、人民法院要依法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强化传唤、搜查、罚款、拘留、悬赏公告、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的运用。凡是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要对其进行公开曝光和信用惩戒。对具有履行能力但未申报财产或者申报不实、妨碍或抗拒执行、规避执行、违反限制高消费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制裁措施,构成犯罪的,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四、人民法院要充分保障律师在执行工作中的调查权。完善执行程序中实施调查令制度,依法支持申请执行人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五、人民法院要把握好司法体制改革的契机,完善人员组合、案件分配机制,积极探索建立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完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和恢复执行机制,实行集中动态管理,实现退出和恢复执行程序的自动衔接。
积极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讼调解,提高当场履行率;完善保全措施和先予执行协调配合机制,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降低申请执行人权利落空的风险。
推进执行与破产程序的衔接,要将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从执行程序及时转入破产程序,依法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人民法院要积极推进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优化调整充实执行队伍。依托执行指挥系统,建立健全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体制。
人民法院要强化对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案件的监督,对执行人员在执行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要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拖延、妨碍、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禁止地方和部门保护。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要积极配合、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构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大执行”工作格局。
八、全县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切实把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法治建设目标考核,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
九、全县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等系列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在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政府支持或补贴、任职或准入资格、荣誉和授信、特殊市场交易及高消费等方面予以全面限制,建立“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加大违信失约成本,切实维护司法权威。
十、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人民法院需要办理相关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的查询、查封、扣押、冻结、转移等手续时,要积极配合、提高办案质效、协助人民法院优先开展执行工作,不得推诿、拖延、阻碍、刁难执行工作。
十一、各司法机关要加强协作,强化刑事手段在执行中的运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认真落实《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办理机制的指导意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打击拒执行为。对人民法院移送的涉嫌拒不执行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侦查,检察机关要及时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要及时判决。对当事人自诉的涉嫌拒不执行犯罪案件,人民法院要及时立案、审理和作出判决。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构成犯罪的,各司法机关要及时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要建立常态化打击妨碍执行违法犯罪的工作机制。
十二、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按照《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身份,出入境证件信息及车辆信息;协助查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协助限制办理被执行人出入境证件、协助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要依法限制被执行人车辆转让过户或新增抵押登记,在办理车辆年检、转移登记、执勤执法过程中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的,要及时通知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要及时处置暴力抗拒执行事件。对人民法院决定拘留的被执行人及协助执行义务人,被执行人及协助执行义务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收押。
十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拒不履行执行义务或干扰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要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处理。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人民法院要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影响执行工作的情形,依法依规进行记录,并及时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一级人民法院。
十四、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关于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要求,建立司法救助资金。要将司法救助资金列入预算,积极调动社会团体、慈善机构、个人等社会力量支持司法救助,更好地保障执行救助工作需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执行人依法实施司法救助,促进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执行不能”案件得到妥善解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十五、县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信息平台作用,进一步完善被执行人财产查控机制,开通网络专线,县政府要统筹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不动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证券、保险、股权、车辆等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实现执行案件“信息化模式”的节点管理、现场指挥、实施监督、信息公开等功能。通过云技术实现信息共享、快速反馈等功能一体化。
十六、各新闻媒体要积极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把依法公开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建设社会诚信体系的一项公益事业,积极宣传、广泛发布。各新闻媒体要通过各种载体,宣传法院在执行工作时,有权采取的法律手段和措施,展示法院执行工作所取得的成效,扩大影响和效果,争取社会理解,为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执行环境。
各单位、各部门管理的公共电子屏幕等广告平台要积极为人民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提供支持,扩大社会影响,形成强大声势。人民法院要通过新闻发布、以案释法、案例剖析等方式,选择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报道,褒奖诚信,惩戒失信,营造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
十七、各级人大代表要模范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人大代表,人民法院要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或人大主席团报告;人民法院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采取拘留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前,要按照法定程序向人大代表所在的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许可申请。
十八、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专项报告、开展执法检查或者作出决定、决议等方式,促进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执行工作。
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执行行为廉洁、高效、规范运行。
十九、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